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生所在的系请假,并由系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回家,户粮关系留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中旬,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卫生所的复查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规定交费者暂缓注册。
二、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适当浮动,但最超过基本学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基本学制均以该专业计划所确定的修业年限计。
必修课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专业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安排选修,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毕业学期不安排任意选修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获得的科研成果可折算1--3学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因体质或基础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在未达到留级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并完成规定学分。
三、免听、免修、重修(重考)、缓考、辅修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但可以通过自学能学习者,经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获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十条 学生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以前所学具有同等学历或更高学历证明其成绩已经合格,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并将以前所修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一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训、义务工作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十二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修课均应重修(重考)。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重考)。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重修费。重修(重考)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重考),但同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能超过两次。学生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重修方式一般采取随低一年级跟班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理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体育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院医院证明,系主任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并注明体育保健课)。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课程,由学校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所修课程必须在第五学期前修读(重修)通过,学校毕业学期不安排重修,也不组织毕业前的清理性考试。凡未通过的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在最后一学年所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教务处将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予在院重修.
第十四条 对于学习基础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不能按期毕业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学习期限。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必须在当年的9月底前办理完毕,并必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仍编入原班级学习,当原班级学生毕业离校后,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必修课中的理论课、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操行、任意选修课及社会实践等环节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左右;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的实践性环节等,以完成工作的情况、设计(图纸)质量及答辩成绩确定;所有课程成绩评定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无考试资格,必须重修。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办公室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者,无论必修课或选修课,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期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考核应在此之前结束。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报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课程所在系,由教研室代为查阅并作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见《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五、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系(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学或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适当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其它学院认为不能转系(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转系(专业)手续,按下述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同意接受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系(专业)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课程结束性考试,于下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专业课程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我校学生转入外校学习均需向学校交纳教育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在转系(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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