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七、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籍超过学制两年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复学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应该休学经动员仍不休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8.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9.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10.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 自动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或原单位。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未达到退学而定为试读生,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期不能享受奖、贷(助)学金待遇并应交纳一定的教育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 试读期间不得休学(因病休学除外)。在试读期内无违纪者,下一学期转为正式生,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者,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八、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六学时计;离校连续三天以上者,双休日亦计算在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实训、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协同班主任、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系办公室。各系由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为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完成专业培养目标,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学生所在系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非毕业班学生,准予提前离校参加毕业就业实习,但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附在校各学期所学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一学期拟学课程计划,经系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超出规定学制两年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但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以下情况者,作结业处理: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以上;
2.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
3.毕业学期操行不及格。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申请补考(补做)。毕业论文不合格或答辩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毕业论文和答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补做)或补考(补做)后仍未获规定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无论以何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除外),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停止学习,一律作肄业处理,肄业学生发给肄业证。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年限内),但所修学分不足专业教学计划的90%者,作肄业处理。学校不再安排补考(补做),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十、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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